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民事纠纷申诉的仲裁时效以一年为期。
这一时效的起算时间是自
当事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开始。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在这一期限内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向相关部门寻求权益保护以及得到了对方接受履行责任的明确承诺,仲裁时效便会因此而中断并重新计算。
但若是由于
不可抗力或存在合理的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按法律要求在法定限期内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诉,那么这一仲裁时效则将暂时停止计算。
直至这一阻碍因素消弭为止,仲裁时效才会恢复正常计时。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在
劳动关系延
续期间因
拖欠工资引发争端的,公民提起申诉的仲裁时效并受上述的法定期限约束;
然而,如果劳动关系已告终结,就必须在结束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
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