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过程中尚未进行分割的
共同财产,无论哪一方均可行使诉求加以分割的权力,且此项权力不受为期三年的
诉讼时效的制约所限,法院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妥善分割处理。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双方共享共有。
对于该类财产,共有人的确拥有请求分割的权益,但这并非意味着他们有权寻求他人的许可去实施这场分割,而是实在地赋予了其他人与他们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的必然义务。
事实上,依据我国
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共有物的分割,实际正如一个人自行行驶自身权利那样重要,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要求实际上构成了一种
形成权的表现形式,从而使得这种索赔请求权能够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
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