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正式生效的行政决策作为执行的基准。
法制章程明确指出,当行政机构依律自为行政决断后,倘若
当事人在该
行权机关所设定之期限范围内并未履行相应之义务时,拥有
行政强制执行之权力的机构将有权利按照
法规规定实行
强制执行行为。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行政执行工作的必要依据就是已正式生效的行政决断。《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