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
地役权时,各相关方须选择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具有
法律效力的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在此被定义为,依据合法有效的习惯或合同规定,使用他方所拥有的不动产资源,从而提升自身不动产效能的法定权利。
在此过程中,提供他方不动产做供役之用的即是供役地,而行使使用供役地以增益自身不动产效能的便是需役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