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被确诊为患有精神疾病,依然可以与之进行合法
离婚程序。
然而,若由于照顾男方中的精神疾病导致夫妇彼此之间的感情彻底破灭,那么只有在男方精神状况正常的情况下才可签署
协议离婚;
倘若男方的情况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亦可以在他们精神状况适宜的时候选择协议离婚,或者通过法律
诉讼途径来完成
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面对的是完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丈夫,则唯一可行的方式便是采用法律诉讼途径实现婚姻终结。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