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并不是在做出的那刻便立即产生效力,而是根据其表达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当承诺是以对话方式进行表述且相对方已经明确知晓其具体内容之时,承诺方才开始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有效性;否则,一旦以非对话形式向相对方做出了承诺,那么这个承诺自告知抵达至相对方手中时起便具备法律约束力;而对于那些通过数据电子通信形式来传递意思表示的情况,只有在被相对方指定接受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收到之后,这则数据电文才正式生效;如果没有特别指定使用哪个特定系统,只要相对方在得知或应当知晓此等数据电文已经输入到他自己的系统中之后,这个承诺同样会在此时开始发挥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