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如果其出现故意杀人或
故意伤害的
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导致他
人死亡,或者使用极端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较重程度的残疾,情节相当恶劣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也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类低龄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进行
刑事追究,必须满足以下多个前提条件:首先,他们必须犯下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
刑法中所定义的“
故意杀人罪”和“
故意伤害罪”,在此应当被解读为行为本身而非特定的
罪名名称;其次,他们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必须是明确的,即造成了他人的死亡,或者使用了极端残忍的手段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丧失工作能力的残疾;再者,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与主观动机必须被视为结合完整的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估,只有情节极其恶劣的案件才会被认定为适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范畴。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法律规定显然采取了“恶意补足理论”来调整
刑事责任年龄,而未选择简单粗暴地将所有负有全部刑事责任的年龄都设定为十二岁。值得一提的是,在程序上这类案件需要事先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和批准,最后才能由法庭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