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体系中,对于实施骗取票据承兑行为而导致
犯罪既遂的情形,其惩罚措施如下:通过
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其他任何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服务项目,如果主要情况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去了重大程度的
经济损失或出现其他严重情节的话,一旦案发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且法庭有权依法判处其
罚金;
反之,如果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伤亡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出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时,则会被判处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附带罚金
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