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
债务人有权选择采用提存方式来实现
合同义务的履行:第一,如果
债权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明确表示拒收;第二,当债权人下落不明,导致
债务履行变得遥不可及;第三,假如在债权人逝世后,尚未确定
法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或者在债权人失去了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还没推选出合适的
监护人之前;最后,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中。所谓提存程序,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当债务人必须依照约定履行其已到期的债务,然而因为债权人方面存在诸如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等障碍因素,或者由于债权人杳无音信等复杂情况,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直接履行债务之时,他便有权利依法将其履行债务所需的标的物提交给相关主管机构,借此以替代实际履行。这种提存措施实质上是取代实际履行的手段,自提存之时起至相关流程完成之日,该项合同即告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