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双方在
同居期内存在的共同采购或者共同营运所产生的收益时,如若能够明确这些财产为按份所有制形式,便应依据各参与者的投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反之,如果确认为共同所有制形态的话,那么对于此部分
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将由共同拥有。
然而,倘若论及无法弄清其到底为按份所有制或共同所有制的情况下,都应该被视为按份共有,且如果无法确定各参与者的投资额比例,那么将默认为等额共享。
关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有相关协议便依照协议来执行;
若无协议可循,便需基于均等划分的原则处理,同时还必须结合各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以及要适当关照到共有人自身的生计需求和日常生活需要等多个层面事宜来做综合考量。《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