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责任与
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关系并非必然关联,存在许多区别之处。
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
赔偿责任。
尽管无交通事故责任并不代表无赔偿责任,但是受害方仍然需要注意这点。
(二)受害方应当明确了解,在
赔偿款项得到落实后方能签署相关调解协议。
若
赔偿义务人尚未完成
赔偿金的准备工作,而受害方却先行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则将面临赔偿款项难以到位的风险。
一旦调解协议的约定内容无法实现,受害方便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从而背离了受害方选择调解的原本愿望。
因此,建议受害方审慎考虑,等待赔偿义务人完成赔偿款的支付后方才正式签署调解协议。
(三)为防止赔偿义务人事先获取受害方资料后用于申请理赔,最终逃避付款责任,在此提醒各位受害方在所有赔款实际到账之前切勿将个人全部资料原稿交予赔偿义务人手中。
确实有些赔偿义务人会以此类方式,在获得受害方的完整资料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一旦成功,他们很可能会选择逃匿,使得受害方处于极为被动的境地之中。
因此,为了自身权益,受害方务必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资料。
(四)在申请理赔过程中,受害方需确保保险公司已以
书面形式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并且已表示同意将相应赔款汇入受害方事先指定的账户之内。
如若未能达成以上条件,那么受害方有可能面临无法顺利收到赔偿款项的困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