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房地产开发商需已全额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确保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关联工程建设环节;
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署的预售合同需按规定上报至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以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