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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
民事诉讼并非交替进行的程序,而是平行存在的两种法律
救济途径。
然而,当一个案件依赖于另一个案件的判决时,通常情况下我们只能等到另一个案件先有明确结论后再行启动。
请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理解这段内容,当面临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以及行政机关对于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之中时,若
当事人有意申请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那么人
民法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此给出公正的审理答案。
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认为行政机关的
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有权向人民
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也会依职权接受、审理并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再者,民事诉讼则是基于当事各方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经济
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
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