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中,对原定责任的修改不能任意加重某一方的责任负担。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当
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被有关人员提出质疑时,他们有权以
书面形式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的第三个自然日之内向上级或更高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复核请求。然而,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看来,如果原先的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存在错误的话,那么它将会签发相应的命令给原来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单位进行重新调查和认定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复核结论。这个重新调查的过程可能导致原来的
责任认定被改变。《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