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两种可供选择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即
产权调换)进行补偿。
同时,对于征收所涉及的房屋价值,规定其不能低于在公开宣布征收决定时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
此外,对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
补偿金额,也应当保持在不低于征收决决定公告日期当天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公允价值。
而被征收房屋的真实价值则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后才能确定。
如果对经过评估后得到的房屋价值存在异议,那么被征收方有权向该评估机构提出复评诉求。
若对复评结果仍然存疑,还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鉴定申请。
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的具体执行细则,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及发布。
然而,为了
保证立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制定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会积极地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