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
彩礼通常被视为对于女方的无偿
赠予,因此在实践中并不需要予以退还。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几种特定情况,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请求,要求其退还先前所赠送之彩礼:
首先,若男女双方并未按照合法程序进行
婚姻登记;
其次,即使已经申领了
结婚证书,但实际上并未能共同生活;
最后,如果男方在婚前自愿提供并且这种赠予行为给其自身带来经济上的困境。
在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的前提必须是夫妻双方最终
离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