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征用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发起
行政诉讼,以及在补偿决议中明确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迁离事宜,对于此类情形,作出房屋
拆迁决策之权力机构将会作出相应的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主体如未能在法律制度设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发起行政诉讼,且未按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期间实施搬迁行为,于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权限机构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的请求。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规定了对于被征用人在法定时限内未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明确规定的时期内有未履行搬迁义务的现象,应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在此次请求中,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附随详细的
补偿金额数据及具体存款账户信息、
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周转用房的地址与面积等相关资料。《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