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依法被明确禁止设定
抵押权的各类财产:
(1)
土地所有权本身及其在任何阶段产生的其他权利;
(2)包括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及用于饲养家畜等用途的自留山在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区域的
使用权,但如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允许其设定
抵押的情形则不在此限;
(3)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以实现
公共利益为主要宗旨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机构所持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各项公益性设施设备;
(4)所有权和使用权尚未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各类财产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