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如果
劳动者有改变想法的情况,是完全享有
辞职权利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并且在
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天进行通知,即可与原用工单位解除
劳务关系。
然而,若雇主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薪资,或者没有依法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出现时,劳动者便可立即行使解约权,无需事先向雇主进行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