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的过程中,针对夫妻间存在的
共同债务情形,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倘若当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相关费用或仅可供各自享有使用,则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何履行清偿责任;
若无法形成有效的和解协议,则应交由上级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在此情况下,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
离婚协议或由人
民法院发布的生效裁决、调节书等已涉及到
夫妻财产的归属处理,尽管如此,
债权人仍然有权利针对这对夫妻的共同债务向他们提出主张维权。
如果某位一方已经为了
夫妻共同债务的偿付义务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那么该
债务人有权请求另一方依据离婚协议或上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律文书来分担剩余的
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理应给予积极受理并审理这样的
申诉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