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夫妻双方自愿办理
离婚,同时就
子女抚养权以及
财产分配事宜已经达成共识的情形下,
当事人只需前往
结婚登记机构办理相关
离婚手续即可。但倘若某方坚决反对离婚,那么另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
申诉,请求法院依法做出裁决以达到离婚之目的。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应的法定标准进行判断,核实夫妻之间的情感是否的确已经处于破裂状态,如若调解无果,便可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尽管在某方面不同意离婚并不意味着离婚必然无法实现,但从理论上讲,一方向法院发起司法
诉讼请求判定离婚的前提,就是必须具备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没有明确原因且另一方坚决拒绝的情况下,法院对离婚做出裁决的可能性较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