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内,若丈夫所背负之
债务符合以下特定状况,则应视为婚内共有债务,进而在
离婚后,妻子仍需承担清偿责任:
首先是在婚前由其中一方
当事人所借入的款项购置财产,该等财产在婚后已经顺利转变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为了购得这些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其次是夫妇二人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负担的相关债务;
再者是夫妻双方向共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担当负债,或是一方在单独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时,其获得的经营收益用以满足家庭生活需要或是与配偶共享所产生的债务;
此外还包括夫妻每人或两人因治疗疾病及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数所承担的债务;
夫妇中的一人或两人因对子女的教养责任所引发的债务;
由于
赡养对方面临的养老义务所产生的债务;
为支付丈夫或妻子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引起的债务;
还有为向正确亦极为必要的社交场合支付的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最后是在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共识约定作为共有的债务的那些债务;
以及全部其他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的债务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