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
立遗嘱方面,老年人并不需要所有子女亲临现场。
即便涉及到
口头遗嘱、
录音遗嘱等须有
见证人在场的情况,实际上仅需两位或以上见证人在场即可,而无需子女在场见证。
只要老年人订立的
遗嘱具备以下条件,便能构成有效性,无需子女的在场见证:
首先,必须要明确立遗嘱人具有相应法律意义上的
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才能具备设立遗嘱的
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
反之,若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将无法拥有遗嘱能力进行相关意图表述。
其次,遗嘱内容必须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这点原则上应当以遗嘱人在最终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愿为准。
根据我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受到威胁、欺骗而形成的遗嘱毫无
法律效力;
伪造的遗嘱也属于无效范畴;
此外,被篡改过的遗嘱,其篡改后的内容失效。
再者,确保遗嘱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继承人的
遗产继承权。
倘若遗嘱人未能为这类
继承人预留自己的遗产份额,那么在遗产处理过程中,必然为该继承人留足必要的遗产配置,其余部分方可按照遗嘱中的分配原则处置。
第四个必须要点就是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该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最后一个关键点在于遗嘱内容不能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以及基本的道德伦理规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