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第二次提出上诉并请求
离婚并不意味着必定会获得法院的许可,因为决定婚姻解体与否的关键在于法院对于夫妻之间感情是否已然破裂所作出的判定,而非以
当事人是否首次提
起诉讼为依据。
换言之,若经由夫妻双方确认,其感情已经破裂,那么即使是在首次向法院提起
诉讼时,也有可能得到离婚的判决结果;
然而,倘若法院认为夫妻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那么无论当事人进行多少次的
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离婚的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