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出售房产者采用
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
购房款项,他们出售的房产通常已经设立了
抵押登记手续。
在处理此类设有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卖方必须向
抵押权人(例如银行)发出通知,并切实履行向买方披露该房产存在
抵押的义务。
如果卖方未能通知抵押权人,却已明确告诉买方该房产已经设定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权人有权对该
房屋买卖合同提出异议;
然而,买方无权依据此理由来主张
买卖合同无效。
反之,若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但未向买方透露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事实,买方则有权
提出诉讼,以此请求法院判定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后,若卖方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且也未向买方揭示该房产设有抵押的实情,那么抵押权人和买方都有权利主张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
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