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有附属
遗嘱,则其中任一方均不得任意更改其规定,唯独能够自由处置和变动的部分仅仅限于其自身所拥有的那部分。
而所谓“夫妻共同遗嘱”,即是指夫妇二人经由彼此之间协商达到共识,从而制定出一个具有共同内容或者相互关联性的整体遗嘱。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继承编》中并没有针对共同遗嘱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尽管如此,夫妻仍然有权共同制定遗嘱,但是他们只能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处分。
当夫妻中的一方先行离世时,另一方只能够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份额进行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