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
对于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在其住所地所在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
然而若被告住所地与其
经常居住地并不完全一致时,则可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享有
管辖权限。
而针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同样由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同一
诉讼涉及到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以上法定
管辖区域内,那么各个相应的人民法院皆拥有相应的管辖权。
就已订立之合同对履行地点未作明确约定或说明的情况下,若是争议标的物为支付形式的金钱,则以接受款项一方的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
如需交付实物的,则实物所在地即视为合同履行地;
若涉及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由承担义务一方的所在地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倘若属于即时结清性质的合同,则交易行为地便为合同履行地。
如若合同未得到实质性的履行,且
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履行地之内,此时,该案应交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审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