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误工费用的
证据方面,我们遵循相关
法规的要求,通常需要提供如下几种证明资料:
首先是误工日期证明,这部分需要依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书面证明来确定。
若
受害人为身体残疾而导致连续误工的情况,那么误工期限可计算至定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其次是收入证明,在案情中如果
当事人有固定
收入来源,则需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因
交通事故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证明文件,如无此类证明,也可参照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估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