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夫妻之间若长时间未共同生活,亦无法律程序表明婚姻已经解除。
根据现行规定,任何类型的婚姻关系解除都必须经过明确的法定程序,即只有通过
离婚或者当其中一方不幸离世或被正式
宣告死亡时,婚姻关系才能得到解除。
此外,即使夫妻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满两年,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关系就必然因此而解除。
但是,如果他们向法庭提起
离婚诉讼且审判长未能成功调解,那么法官应将其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进而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