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于农村地区的自建房而言,若这类房产在
当事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前便已建成,则可被归类为个人项目财产;
反之,如果这些房屋是在婚期之后修建的,其性质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而所谓的“
夫妻共同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内,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获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财产。
此类财产将划归夫妻双方所有,双方均拥有对
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