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境况下,如您对孩子充满深深的思念之情,则法律规定了您具有探望子女的权限。
以下为您详细说明:离婚后,对于未直接承担未成年子女
抚养责任的父母亲,即父亲或母亲,享有合法权益去探望其子女。
然而,在行使这一探望权利之际,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配偶则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若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未能履行协助探视的职责,或者采用某种方式阻挠另一方实现探观权利,那么,拥有
探视权的一方有权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那些拒绝遵守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决的人,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以及机构施加诸如
拘留、罚款等严厉的强制性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