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定期偿还本息之民间借贷契约,依据
当事人约定的偿清时间期满起算,至迟应于三年内启动
司法程序,否则将失去寻求人
民法院司法援助的资格。
(二)对于需定期偿还本息的
民间借贷合同,当
债务人在债券约定期限到期之后仍未能按期履行其承诺而签发无明确还款日的欠据时,应当被视为
诉讼时效的中断。
自
债权人接收到该欠据之日的次日始计算,诉讼时效亦有三年的保护期限。
(三)至于那些无法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案件,即所谓的无定期民间借贷——这并不受到诉讼时效方面的限制,但保护期限最长可达二十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