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过程中的探望权问题时,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
探视权”这一概念是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未实际承担
监护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根据离婚签订的协议或者由法院裁决决定,按照特定的规则及时间要求,享有对子女进行看望的法定权利。
其次,当具有妨碍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性质的探望行为出现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布中止;
然而当导致中止探望因素消失之后,应立即恢复探望权益。
最后,如果前配偶拒绝配合,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性手段来保护探望权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