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夫妻双方长期分别居住也无法自行导致
离婚现象发生,因为我们国家仅认定有
协议离婚以及
诉讼离婚两条通用途径。
以下为您详细解惑:
1.如若夫妇间能够就离婚、儿女的抚育以及财产划分等核心事项达成共识,可以自行亲往配偶常驻
户籍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机构,
递交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
结婚证件及离婚协定书以办理
离婚手续。
2.若是以上提及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的日常居住地址所在州法院提出诉求,请求法院审判。
经过法庭对夫妻关系破裂的判断,确认为情已无可转圜,便可交付离婚指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