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长需依据于受害者所接纳治疗之
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证明而定。
人身损害赔偿乃针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肉体遭到非法侵害,从而导
致伤害、残障、死亡乃至
精神损失等状况而设,在此情况下,
受害人均享有权利向
赔偿义务人要求采取财产方式予以
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范围包括由于误工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亦即所谓的误工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