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依法
拘留的人员,若需进行
逮捕处理,公安机关应在拘留期间的三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并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时间,将审批时间延至四日。
然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
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有可能会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从最宽泛的角度来看,拘留最长时长不会超过整整三十七日。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