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抚养费问题是否适用于
诉讼时效的讨论并不成立。
抚养费的追索权力乃是立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固有的亲近关系之上的法定权益,其产生的依据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
抚养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始终是随着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的亲情纽带而体现出来的。
从实际情况来看,抚养费的支付是保障
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必要措施,因此也决定了该项责任必须随着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增长保持连续。
综上所述,由于抚养费的承负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时间具有较强的持续性并需要依靠未成年子女未走向社会自立的特定事实来确定,所以我们无法将之归类为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事务领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