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中,如若给
付定金的一方无法按约履行其责任,则无权向另一方主张返还
定金;
反之,如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责任,理应向对方支付两倍定金作为
赔偿。
然而,实际情况仍需依据合同内容进行具体分析。
通常而言,一旦交付定金后,便难以退回,除非满足下列特殊情形:
首先,因属于
当事人双方均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使得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订的,出卖方有义务将已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买者;
其次,同样由于双方均无过错而未能成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从而引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不能的,此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该合同,出卖方也须将已经收取的
购房款项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全额退还给购买者;
此外,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毁约,其所收到的定金可予以退还;
反之,倘若给予定金的一方违约,其所付出的定金实际上就不得再行索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