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
起诉讼。
原告应于知晓具体
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依法向有
管辖权之法院提起
诉讼。
2.
案件受理。
人
民法院在收到原告
递交之诉状后七日之内,会进行
立案审判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相关申请。
3.被告答辩。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之日起五日内,需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作为被告方,需在收到诉状副本之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
证据资料,同时提交
答辩状一份。
随后,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被告递交的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交付给原告。
4.公开开庭。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需对开庭纪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评议环节进行严格把控。
5.作出判决。
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及时地作出判决。
6.上诉程序。
如果
当事人对
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有权在收到
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
二审审理方式。
其中,可能采用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亦或是以
书面形式进行审理。
8.判决或裁定。
依法
改判、裁定撤销原先的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者裁定
发回重审相关案件。
9.
申诉权利。
当事人若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