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当事人只需证明他们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彻底破裂,便有权力向法庭提
起诉讼要求
离婚。
同时,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当事人感到对配偶失去了爱意,同样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至于法院最终是否批准离婚决定,则必须依据您所提供的相关
证据,判断这种情况是否充分符合感情破裂的定义标准。
只要法院判定出双方感情的确已经达到破裂程度,就可作出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