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倘若
责任人全权负责受伤人员或
财产损失时,伤员应享有获得
赔偿的权利。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则,当
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产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人身伤亡及经济财产损失,则由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总额度范围之内,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如若超出上述保险金额限额支付范围的部分,将由涉事人员自己承担相应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