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任何一方反对
离婚,那么另外一方可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在首次提出的
离婚诉讼中,如若对方持否定态度且并无确实证实夫妻感情严重破裂的法律依据支撑,一般而言,法院基于公平裁决原则将不会贸然作出离婚裁决。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当存在着未满足法定离婚条件的离婚诉讼时,如若对方坚定地表示
拒绝离婚,这成为法官在考虑判决是否支持离婚请求时必要的阻碍因素之一。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并非所有首次提出的离婚诉讼都无法得到裁决结果,只要在第一次
起诉时提供了充足的
证据,足以证明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已经达到了“彻底破裂”的程度,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同样具有作出离婚裁决的权力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