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无需承担
商标侵权责任的,可以称之为善意第三方。
具体描述如下:
在该情况下,善意第三方并不知晓其所售卖的商品已经构成对他人
商标权的侵犯;
同时,如果该第三方能够出示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该商品系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得的,并且向有关部门说明了商品来源的话,那么便可依法免除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请求
赔偿,被控
侵权人以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
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
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