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劳动合同重新签署之际,应避免再次约定
试用期。
如若用人单位及
劳动者已经对试用期进行过约定,那么当他们重新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绝不允许再度约定试用期。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如何,每笔交易中,只有一轮试用期限被许可设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