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不妨先进行充分的磋商与沟通,争取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若协商不成,而必须动工新建,那么必须遵循有利于生产、便利群众生活、发扬邻里团结和睦、确保公正合理等诸多原则,合法合规地妥善处理好邻里之间的各种关系。
当然,请务必
保证所新建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邻近建筑物,并使其不会对邻居们的日常生活及工作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