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拖欠房屋交付使用后仅三年内的物业管理费用问题,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该期间内曾催促义务人妥善履行其约定的支付义务,则此项
诉讼请求的有效
上诉期限可能已经失效,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将不再受理并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
起诉主张。
反之,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举证证明在上述
期限届满之后,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法定情形,例如:义务人向权利人要求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
义务人书面表示愿意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权利人主动发起
诉讼或
申请仲裁等行动;
或者是依法律规定行使与此类行为同等效力的其他行动等等,均可以引起
诉讼时效的暂时中止及后续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