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合意签订
离婚协议书之时,双方已经达成最终共识,这并不表示他们之间的
离婚手续已然完成。
实践中,离婚协议书唯有在夫妻亲自至
婚姻登记机构展开正式
离婚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若双方无法在婚姻
登记机关进行正常离婚登记,那么这份尚无效力的协议,对他们均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关于现行的
协议离婚流程,下面将详细解读:
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应当携带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
结婚证书等等必要材料,共同签署已起草好的《离婚协议》,同时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所指定的办公区域进行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申请通过后的第二步,则需由该机构的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如果确认双方确已准备齐全且条件达到
离婚标准,将会为其开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之后便进入了较长的冷静期,其期限设置为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次日算起的30个自然日之内,在此期间内,任意一方如若坚决反对离婚,皆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待冷静期结束后的最后阶段,即在满30日后的30日内,需要双方共同再次携带相关证件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最终颁发
离婚证,假如其中任一方未能作出此项行动,将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构经过进一步细致审查,如发现最终条件符合离婚要求,该机构的婚姻登记员将会按照既定规范为申请人发放《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