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奉子成婚之前,若其中任一方未经伴侣同意便已自行承担
购房款项、并正式办妥所有房地产
过户手续从而拥获
房屋所有权的话,此即视为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的私有财物,并非共结连理的夫妻应当共享的
共有财产。
然而,假设在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前,某一方自行承担购房款项,但是出于某种特定原因而选择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义之下,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视其为对于另一半的自愿赠与行为。
在此种情形之下,该所房产将会被视为夫妇共有的
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婚前
独资购买了一处房产,然后在
结婚后共同
偿还贷款,尽管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名下,但是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之时,关于该房产的处置问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依照上述的条款仍然无法达成协议的话,人
民法院将有权力裁决将该
房产归属权判给
产权登记的那一方所有,同时,尚未得到清偿的贷款也会被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所负担的
个人债务。
最后,如果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产生的款项以及与之对应的资产价值增长部分,在
离婚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产权登记那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