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占用农村耕地进行打井所涉及到的
赔偿问题,其具体细节与详细金额将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通过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所制定的内容来确定。
同时,被征用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包括
土地补偿费以及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则参考当地统计部门经过严格审查后公布的最基本单位的统计年报,并以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作为依据。
若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仍无法
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