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同居后选择分道扬镳时,若存在前任对未偿借款的索求,那么现任伴侣并无法律义务进行偿还。
然而,假如前任能提供
证据表明
债权人和
债务人已达成明确协议确实为个人借贷,或者在同居生活中证实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归各自持有,并且第三人均得知此项协议,那么此类行为将不再被视为同居时期产生的共同负债。
然而,若无法对此类
债务做出证明,则它们将被视为
共同债务并需要由两位前任共同承担。
在同居期间,债务的定性和归属需要遵循以下标准:
首先,由于共同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所引发的债权和债务,应被划分为共同的债务;
其次,在同居期间,无论
借款人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其中一方的名义与他人确立债务关系,只要其目的是为主旨在满足同居生活的需求并使用于同居生活及生产经营,那么此类债务便应该被视为同居期的共同债务;
再者,男女双方在同居之前背负的债务,以及在同居之后与他们的共同生活无直接关联的其他债务,可以被确认是
个人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笔债务并非为满足同居双方共同的生产或生活需求而形成,就应被初步鉴定为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